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关于实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的制度

时间:2015/8/19 0:00:00  来源: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我市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使我市社会组织数量和种类呈现较大幅度的跃升,截止目前我市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共3751个,其中登记注册1743个,备案    2008个。随着我市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日趋活跃,增进了社会各界各业的交流和合作,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多数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时,都能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和备案,使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在今年年检工作中发现仍有不少社会组织不履行事先报告的职责,在报送年检材料时没有如实填报重大活动情况,给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严肃社会组织活动纪律,规范活动行为,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8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对全市性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先报告制度
我市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应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涉及宗教、意识形态、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事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一)社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内容的理事会、董事会。
(二)社会组织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组织举办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
(五)社会组织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六)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二、年检报告制度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办理年检时,应将该年度的重大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的有关表格上如实填写。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重大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该年度年检不合格。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备案的要求
(一)加强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审查备案工作。要将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要通过群众举报和日常监察等手段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互相配合,加强对我市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我市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应当填写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监制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一式3份,并附下列内容书面材料: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范围、经费来源以及预期目标评估等。
其中涉及我市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我市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含港澳台地区)的,应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填写《社会团体涉外活动情况表》、《基金会涉外活动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情况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社会组织凡举办重大活动事先不报告备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社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罚。
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

          (备注: 点击相关附件资料名称下载)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各区(县)社会组织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