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时间:2015/8/14 0:00:00 来源:
为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汕头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满2年以上(含2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全市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三年。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资助、职能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第六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 汕头市民政局设立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评估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汕头市民政局。
第八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评估委员会委员由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高校、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全市性社会组织推荐,汕头市民政局聘任。
第九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第十二条 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立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二)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负责将初评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估小组成员由3-5名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由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全市性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被汕头市民政局聘任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的,可以同时兼任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每次开展评估,由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从评估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调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汕头市民政局下发评估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申请等级评定,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连同自评材料报送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向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初评;
(五)向参评社会组织的会员进行问卷调查,向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组织实地考察;
(六)评估小组将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核,作出结论;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
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给予审核。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八)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汕头市民政局;
(九)汕头市民政局审定和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并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向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部备案。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应当采用汕头市民政局统一的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并由社会组织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汕头市民政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
(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汕头市)+等级+社会组织类型”。
第十九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具体评估标准见汕头市民政局制定的《汕头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试行)》。
第二十条 汕头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等级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社会公布、宣传推介、优先推荐高级别社会组织给有关政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协会的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评估对象,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汕头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抽检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
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市民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汕头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汕头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汕头市民政局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