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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18/5/15 15:55:00  来源:

一、适用范围

拟设立登记慈善组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办事依据

《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条件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申请慈善组织设立的,应在拟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有要求的申请材料中包含以下内容: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

2.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的议题中必须包含申请慈善组织的相关内容;

3.章程草案:章程草案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考样本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慈善组织”中),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汕头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t.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慈善组织认定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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