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汕头市范围内成立登记非公募基金会的单位(个人)
二、办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180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办理材料
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
3.申请书(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签名盖章)内容包括:主要介绍基金会的理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来源、后续基金来源渠道等。
4.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2)成立登记提交材料:
1.基金会设立登记表
2.基金会设立登记理事会基本情况表
3.基金会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4.基金会设立登记副理事长、秘书长登记备案表
5.基金会设立登记理事、监事备案表
6.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7.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8.会议纪要
9.住所使用权证明
10.章程
11.验资报告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汕头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t.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成立大会后在线申报基金会成立登记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联系电话:0754-8855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