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汕头市范围内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个人)
二、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180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二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
四、办理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1)如果申请者为自然人(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扫描件,(2)如果申请者为法人,附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3.预先核名申请书(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签名盖章)内容包括:(1)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2)举办者简介;(3)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4)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情况;(5)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三人以上)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2)成立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
5.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成立登记申请书
8.会议纪要
9.章程
10.验资报告
11.场所使用权证明
12.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汕头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t.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联系电话:0754-8855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