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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18/5/15 15:48:00  来源:

一、适用范围

在汕头市已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二、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180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2)变更事项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办理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名称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6.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2)变更住所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或无偿使用证明

6.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7.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3)变更业务范围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6.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会议纪要。

4. 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6.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6.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汕头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t.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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