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汕头市已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二、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180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2)变更事项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办理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名称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6.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2)变更住所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或无偿使用证明
6.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7.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3)变更业务范围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6.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会议纪要。
4. 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6.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会议纪要。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5.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6.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汕头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t.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联系电话:0754-8855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