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汕头市范围内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单位(个人)
二、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180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成立一般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二十个以上的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万元。
四、办理材料
申请成立一般性社会团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
3.申请书(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签名盖章)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3)发起人和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5)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4.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2)成立登记提交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章程
4.会员名册
5.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1.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2.验资报告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汕头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t.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成立大会后在线申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联系电话:0754-88553280